在我國歷史上,宋朝是一個較為寬容的朝代。北宋時期,賤口奴婢逐漸減少,到宋徽宗時期,賤口的官奴婢最終消失。整個南宋時期,都沒有賤口奴婢,全是典雇奴婢,其身份是良人。
宋朝典賣的妾,是奴婢的一種,但是和主人有合法婚姻關係,當然並不是正式禮聘的婚姻關係。
賤口奴婢是奴隸制的殘餘。
網上盛傳宋朝「奴婢賤人,律比畜產」,到了南宋賤口奴婢才逐漸減少,北宋末年的宋江殺死閻婆惜,最多判處一年徒刑,還可以花錢贖刑。宋江從閻婆手裡掙脫逃走,完全是一時慌了手腳。宋江
還搬出《宋刑統》:
「諸奴婢有罪,其主不請官司而殺者,杖一百。無罪而殺者,徒一年。」
「主自殺牛者徒一年。」
認為宋朝殺奴婢和擅殺一頭耕牛的罪是相等的,「律比畜產」。
這是對宋朝的法律制度不熟悉導致的錯誤認識,並不是寫在《宋刑統》裡面的條目就是現行法律。
況且宋大哥是何等的英雄人物,又是押司,是宋朝法律的老手,怎麼可能被一個閻婆嚇得慌了手腳?
宋朝的皇帝會寫一些詔令,修訂法律,但不會修改《宋刑統》,所以《宋刑統》保留了一些不再實行的舊法律。
比如南宋的《慶元條法事類》就收集了很多皇帝的詔令法律。《新水滸》閻婆惜
《水滸傳》的作者施耐庵,生活於元末明初,對宋朝法律有所了解,他寫的宋江受到的判決基本是符合北宋末年的實際法律的,但也有一些疏漏。
金國和元朝,是游牧民族入主中原,在社會政治上再次野蠻化。他們把大量俘虜當作奴隸,賤口奴婢再次盛行。
明朝雖然減少了元朝賤口奴婢的數量,但仍然保留了官奴婢。朱元璋規定勛貴、軍官、三品以上文官可擁有賤口奴婢,三品以下文官和平民不準擁有賤口奴婢。
洪武十七年(1384年),朱元璋下詔:
「令各處抄扎人口、家財就解本處衛分:成丁男子銅妻小收充軍役,其餘人口給軍官為奴」。
在明朝,因家人犯罪而株連罰沒的人,有相當一部分成為官奴婢,也就是賤口奴婢。
《紅樓夢》的背景是清朝初年,也存在大量賤口奴婢,主人打死奴婢根本不當回事。
這是元明清時代對宋朝的一個社會倒退。1、宋江殺閻婆惜,按照當時真實的宋朝法律能判什麼刑?不妨設定《水滸傳》宋江殺閻婆惜事件,發生在宋徽宗宣和年間。
閻婆惜看到了晁蓋寫給宋江的書信,以此敲詐勒索宋江。宋江一怒之下,用壓衣刀子殺了閻婆惜,燒掉書信毀滅罪證。
閻婆要到縣衙告狀,宋江趁唐牛兒打閻婆時溜走。
宋江憑藉自己的人脈關係,逃到江湖上躲避了幾年。
後來立皇太子大赦天下,宋江回家時被抓。
宋江自己是縣衙的押司,對法律相當熟悉,說:
我的罪犯又不該死,今已赦宥,必已減等。
鄆城縣的上級濟州府尹,判宋江脊杖二十,刺配江州牢城。
施耐庵是元末明初的人,對宋朝的法律雖有了解但不細緻,有一些小漏洞。施耐庵
宋江說自己罪不該死,但實際上在宋徽宗宣和年間故意殺奴婢是可以判處死刑的。
所以要分析閻婆惜的身份到底是婢,還是妾。
「脊杖二十,刺配江州牢城」,相當於是流三千里,刺配勞役一年,是第一等的流刑。如果是罪不至死,那就應該判加役流,流三千里,勞役三年,加役流是絞刑的減刑,並不屬於流刑。
大赦減一等刑罰,宋江可以從加役流減到流三千里。
根據《宋刑統》的條目,宋江本來就應該判流三千里,《水滸傳》講的刑罰其實沒有給宋江減刑。
《宋刑統》:
以刃及故殺者,斬。
若殺妾者,只減凡人二等。
凡人就是普通人,用刀故意殺人,判斬刑。如果殺妾,減二等(斬、絞),應該是判處流三千里的流刑。
但是,我們在使用《宋刑統》時要注意,當前通行的《宋刑統》是一個殘本。宋朝的皇帝會不斷下發詔令,改變法律條文的實施,但是並不刪除《宋刑統》原來的條目。即使某一個刑法條目廢除了,也不會從《宋刑統》中刪除,目的是為了尊重舊法,方便後人比對參照。宋徽宗
建中靖國元年(公元1101年),宋徽宗下達敕書:
「主毆人力、女使有愆犯,因決罰邂逅致死,若遇恩,品官、民庶之家,併合作雜犯。」
主人毆打有過錯的人力、女使(奴婢)致死,判處雜犯死罪。
這是宋徽宗剛當皇帝不久下的敕書,表明自己對待奴婢的仁政。但這條敕書並未寫進《宋刑統》,卻是北宋末年實行的法律條文。
雜犯是指雜犯死罪,即除十惡、故意殺人等罪以外非情節嚴重的死罪犯。
《宋刑統》釋雜犯:
「謂非上文十惡、故殺人、反逆緣坐、監守內奸、盜、略人、受財枉法中死罪者」。
這是宋徽宗考慮到主僕之間的名分關係,給予主人一定的法律特權,遇到大赦令,雜犯死罪可以減刑。
《宋大詔令集》卷二百十八記載:
「見禁罪人,除十惡並故殺、謀殺、劫殺、放火、持杖行劫、侵盜官物、偽造符印、合造毒藥、官典犯正枉法贓,依法實行外,應雜犯死罪,並斗殺死罪,並斗殺情理可憫者,並許從流。」
主人打死奴婢,屬於雜犯死罪,遇大赦可以減為流刑。
宋朝的大赦比較頻繁,生皇子,立皇太子、立貴妃都可以大赦。
至和二年(1055年),知諫院范鎮反對仁宗皇帝一年數赦:
臣聞古人有言曰,一歲再赦,好人喑啞。……京師及畿輔歲一赦,而去歲再赦,今歲三赦。
宋仁宗最極端時一年發布三次赦令。宋仁宗
《夷堅志》支乙卷九記載《王瑜殺妾》:
江東兵馬鈐轄王瑜者,前後(殺妾)甚眾。慶元元年四月詔,削除籍編置朱崖,燕燕杖死於市,瑜至萬安軍死。
南宋官員王瑜殺妾,被判處流刑三千里。
宋江因殺妾閻婆惜被判流刑三千里,是很正常的。2、北宋前期和中期的奴婢地位唐朝的《唐律疏議》規定:
諸奴婢有罪,其主不請官司而殺者,杖一百。無罪而殺者,徒一年。
這裡奴婢指的是賤口奴婢,真的是跟牛等牲口無異。
但是,在唐朝中後期,隨著商品經濟的繁榮,賤口奴婢供不應求,社會上出現了僱傭奴婢。
宋朝開始時僱傭奴婢地位非常高,視同良人。
《續資治通鑒長編》卷三十以太宗淳化元年十月記載,錢若水斷的案子:
有富民家小女奴逃亡,不知所之,女奴父母訟於州,命錄事參軍鞫之。錄事嘗貸錢與富民不獲,乃劾富民父子數人共殺女奴,棄屍水中,遂失其屍,或為首謀,或從而加害,罪皆應死。富民不勝拷掠,自誣服。具獄上州官審覆,無反異,皆以為得實。若水獨疑之。留其獄,數日不決。錄事詣若水廳事,詬之曰:「若受富民錢,欲出其死罪耶?」若水笑謝曰:「今數人當死,豈不可少留,熟觀其獄詞耶?」……若水因密送女奴於知州,乃垂廉引女奴父母問曰:「汝今見女,識之乎?」對曰:「安有不識也!」即從廉中推出示之,父母泣曰:「是也。」乃引富民父子悉破械縱之,其人號泣不肯去,曰:「微使君賜,則某族滅矣。」
錢若水所斷案子中的小女奴是僱傭婢女。
主人殺害僱傭奴婢,以殺害良人對待,要抵命。
北宋初期,這戶富民的小女奴逃亡,富民一家被人誣告殺死奴婢,按法律要判處富民一家數口死刑。
天禧三年(1019年),宋真宗修改主殺奴婢必抵命的法律,改為減常人一等處置:
毆殺有過佣賃奴婢者,加毆殺部曲律一等;無故毆殺佣賃奴婢,減常人一等罪。常人相毆致死,依法當絞。
減常人一等,即處以流三千里刑。宋真宗
新近發現的宋仁宗時期的《天聖令》:
諸家長在,子孫弟侄等不得輒以奴婢、六畜、田宅及余財物私自質舉及賣田宅(無質而舉者,亦准此)。其有家長遠令卑幼質舉賣者,皆檢於官司,得實,然後聽之。若不相本問,違而輒與及買者,物追還主。
《天聖令》規定奴婢仍可以當作財產買賣。
天聖七年(1029年)修成的令典《天聖令》,現存奴婢令文有25條,其中17條是廢棄不用的唐律,其餘8條是宋朝新定法令。3、北宋末年宋徽宗時期,不再將逆犯家屬罰沒為官奴婢,賤口奴婢消失,整個南宋只存在典雇女婢,典雇奴婢是良人宋徽宗雖然是北宋最大的昏君,但他為人並不暴虐,幾乎不濫殺無辜。相反,宋徽宗時期頗有幾件仁政和普惠福利制度,雖然這些仁政大多被官僚腐敗所扭曲。
宋徽宗時期,在全國各地推行建立的「居養院」、「安濟坊」、「漏澤園」,分別負責養孤獨老人(包括孤兒)、給貧民免費醫療、給貧民和路邊倒斃者免費安葬。
這是中國歷史上第一次全國範圍內實施的大規模福利政策。
前文所述,宋徽宗登基不久,就發布詔書,提高奴婢的社會、法律地位,主人毆打有過奴婢(人力、女使)致死,主人要判處雜犯死罪。宋徽宗相當於將奴婢的地位又提升到宋太宗時期的地位。
唐朝的《唐律疏議》規定,主人殺無罪奴婢,僅僅是徒一年,而且主人可以用金錢贖刑,相當於花錢就可以擺脫實際刑罰。
由於靖康之變,宋徽宗、宋欽宗兩朝的大量朝廷文件散失,現存的歷史文獻中,還沒有發現宋徽宗廢止官奴婢的詔書。
當然,也有可能宋徽宗並沒有發布廢止官奴婢的詔書,但根據現有資料,宋徽宗一朝並未有罰沒犯人家屬為官奴婢的記載。
北宋最後一次記載罰沒為官奴婢的,是宋徽宗之父宋神宗。宋神宗
《續資治通鑒長編》記載,神宗熙寧四年(1071年),慶州叛兵家屬罰沒為官奴婢,「諸為奴婢者,男刺左手,女右手」。
此後,現存的宋朝史籍再也沒有記載罰沒為官奴婢的事件。
宋朝唯一合法的賤口奴婢來源是官奴婢,官奴婢可賣給私人,但仍然是官奴婢的身份。
大約在宋徽宗時期,不再罰沒為官奴婢,官奴婢自然消亡。
從而在北宋末年開始不再有賤口奴婢。
良人奴婢和主人的契約關係,僱傭期兩年以上,還是有主僕名分,是古代封建宗法主義的殘餘。良人奴婢和主人仍然是不完全平等的。
南宋開禧三年(1207年),吳璘後代吳曦叛宋降被誅。
吏部尚書兼給事中陸峻說:
「竊詳反逆罪,父、子年十六已上皆絞,伯叔父、兄弟之子合流三千里,自有正條外。所有十五以下及母、女、妻、妾、子妻妾、祖孫、兄弟、姊妹,敕無罪名,律止沒官。比之伯叔父、兄弟之子,服屬尤近即顯。沒官重於流三千里。蓋緣坐官,雖貸而不死,世為奴婢,律比畜產。此法雖存而不見於用,其母、女、妻、妾、子妻妾、祖孫、兄弟、姊妹,合於流罪上議刑。」
陸峻說,謀逆犯人家屬沒為官奴婢,雖然存在於《宋刑統》中,而不見使用。
也就是說官奴婢的法律條文已經長期不見使用,也從側面說明宋徽宗時期就不再罰沒官奴婢了。
南宋初年雖然有「各州每年開收編配、羈管、奴婢人及斷過編配之數,各置籍」的規定。南宋《慶元條法事類》載:「諸州刺面、不刺面配軍,編管、羈管人及奴婢,每半年一具開收見管並本州編配過久(人)數,依式造冊,限六十日供申尚書刑部(收管奴婢,編配到兩地供輸及蕃部溪洞人,依式先次供申)。」雖然文告裡面還有官奴婢,只不過是繼承北宋舊文格式,並沒有實際的官奴婢。
宋徽宗宣和年間,牽連百萬人口的方臘起義,未見有罰沒為官奴婢的記載。方臘
建炎三年(1129年),苗傅、劉正彥的兵變,未見其家屬被籍沒為官奴婢的記載。
紹興十一年(1141年),岳飛和張憲的家屬也沒有籍沒為官奴婢,只是流放。
所以,北宋末年,宋江也不可能買到官奴婢為妾,閻婆惜是良人。4、宋朝妾、婢地位的消長唐朝時期,妾、婢的社會地位是相差很大的。妾雖然可以買賣,卻是良人。唐朝的奴婢則是賤口,有子之婢經放良之後才可以為妾。
《唐律疏議》的戶婚律載:
以婢為妾者,徒一年半。
隨著北宋末年賤口奴婢的消失,來源都是良人的奴婢社會地位相應提高。
南宋《慶元條法事類》載:
女使……曾經有子以妾論。
與主人生子的婢女,在法律地位上和妾相等。
婢女的人身生命權,因為受家族同居法影響小,在一定程度上高於妾。
宋徽宗的詔書規定,主人打死婢女要判處雜犯死刑,因為婢女是良人。
《夷堅志》記載了趙良臣的一件事,趙良臣在路上,遇到一個無家可歸的女子,就把她帶回家,對妻子說:
適過田間,見一女無所歸,偶與偕來。吾家正乏使,可以婢妾蓄也。
可見,宋朝人對妾婢多混同對待。
南宋周密寫的《癸辛雜識》記載了高炳如「親手與其妾銀花一紙」書,銀花剛開始是僱傭的婢女,每月工錢是一斛米,摺合160文銅錢。銀花勤勞細心,還會唱歌,甚得主人歡心,就被收為侍妾,名分上是婢女,實際上同妾。銀花的合同延期到十一年,雇價上漲到每年100貫,工資相當於漲了五十倍。
宋朝婢女伏事未滿二周年,則完全被當作良人對待,滿二周年後,以家族同居法主僕名分對待。
所以宋朝的妾、婢分三種情況:
一、純粹是妾,不幹婢女的雜活,法律上以妾對待;
二、侍妾,即是妾又是婢女,法律上以妾對待;
三、純粹是婢,不是妾,法律上以良人對待,滿二年後以家族同居法對待。
《水滸傳》講閻婆惜拿住晁蓋給宋江的書信,要挾宋江道:
「第一件,你可從今日便將原典我的文書來還我,再寫一紙任從我改嫁張三,並不敢再來爭執的文書。」
說明閻婆惜是宋江典買的侍妾,一方面是宋江的婢女,一方面和宋江是妾的關係。所以閻婆惜要宋江解除這兩種關係。5、宋朝奴婢和妾的主要來源宋朝法律嚴禁掠買人口為奴婢,違犯者絞。
北宋前期和中期,唯一合法的賤口奴婢是官奴婢,來源是逆反罪人的家屬。
宋神宗熙寧四年,慶州兵變,叛兵家屬應沒官為奴婢者,配江南路、兩浙路、福建路為奴。
私人可以從官府購買官奴婢,也可以轉賣官奴婢,但要到官府登記。
宋朝的良人奴婢的來源是典買和僱傭。
從北宋立國,就有大量良人被典買和僱傭為婢女,到宋徽宗時,官奴婢消失,所有的合法婢女都是良人。
雖然非法掠買人口為奴婢的在兩宋一直存在,但直至今日還是有拐賣人口者,君不見前些年的黑窯廠奴工。
典身,是一次性支付報酬。
僱傭,是分期支付報酬。
無論是典身奴婢還是僱傭奴婢,在宋朝都是要規定期限的,所以奴婢的良人身份並沒有喪失。
所謂的典賣不是絕賣,絕賣是賣掉所有權,典賣只是賣掉使用權。典身奴婢的良人身份所有權仍然在本人手裡。
典身可以到了期限後贖身,贖買的只是人身使用權。
宋朝的妾主要是典買。妾是一種固定的非正式婚姻關係,所以不存在僱傭。
閻婆惜是宋江典買的侍妾。
宋江買閻婆惜總共花了多少銀子?
《水滸傳》並未給出具體的數目。宋江給了閻婆十兩銀子用於閻老的喪葬,這十兩銀子算在典買的費用里,可能又加了幾十兩銀子。
宋朝的民間交易多用銅錢,很少用銀子的。
北宋末年到南宋初年,妾的典價一般在五十貫到一百貫之間,通常是七十貫。(一兩銀子兌換2-3貫銅錢)6、最後再看宋江殺閻婆惜的合理判決閻婆惜是宋江典買的妾,不是典買的奴婢。
雖然妾的地位高於奴婢,但主人殺奴婢要被判死刑,殺妾卻不一定要判死刑。
宋朝奴婢的地位提高,相當於妾的地位就邊緣化了。
宋朝還有家庭同居法。
家庭同居法,是宗法關係在法律中的體現,比如父親殺死不孝順的兒子,是不被起訴的。丈夫殺妾,僅僅是比普通人降二等罪。《水滸傳》
宋江被閻婆扯到縣衙,如果當庭審判,宋江應被判處流三千里,決脊杖二十,配役一年。
所以在《水滸傳》中,宋江自知罪不致死。施耐庵這一點寫對了。
但是朝廷在大赦後,流刑罪減一等,宋江此時被捕,應被判處流二千五百里,決脊杖十八,配役一年。
施耐庵仍然寫宋江決脊杖二十,這一點就不對了。參考文獻:伊沛霞,宋徽宗,廣西師範大學出版社,2018.8
岳純之,宋刑統校證,北京大學出版社,2015.10
張艷,宋代奴僕群體研究,浙江師範大學碩士論文,2018
蒿美玲,宋代妾問題探析,上海師範大學碩士論文,2015
何雪婧,宋代奴婢制度研究,西南政法大學碩士論文,2014
王國慶,宋代人口買賣現象淺探,南京師範大學碩士論文,2012
戴建國,劉宇,宋代奴婢問題再探討,中國史研究,2011.1
戴建國,「主僕名分」與宋代奴婢的法律地位——唐宋變革時期階級結構研究之一,歷史研究,2004.4
李天石,中國中古良賤身份制度研究,南京師範大學出版社,2004
北宋末年主人殺死奴婢要判死刑,殺閻婆惜的宋江該判什麼刑?
在我國歷史上,宋朝是一個較為寬容的朝代。北宋時期,賤口奴婢逐漸減少,到宋徽宗時期,賤口的官奴婢最終消失。整個南宋時期,都沒有賤口奴婢,全是典雇奴婢,其身份是良人。
宋朝典賣的妾,是奴婢的一種,但是和主人有合法婚姻關係,當然並不是正式禮聘的婚姻關係。
賤口奴婢是奴隸制的殘餘。
網上盛傳宋朝「奴婢賤人,律比畜產」,到了南宋賤口奴婢才逐漸減少,北宋末年的宋江殺死閻婆惜,最多判處一年徒刑,還可以花錢贖刑。宋江從閻婆手裡掙脫逃走,完全是一時慌了手腳。
宋江
還搬出《宋刑統》:
「諸奴婢有罪,其主不請官司而殺者,杖一百。無罪而殺者,徒一年。」
「主自殺牛者徒一年。」
認為宋朝殺奴婢和擅殺一頭耕牛的罪是相等的,「律比畜產」。
這是對宋朝的法律制度不熟悉導致的錯誤認識,並不是寫在《宋刑統》裡面的條目就是現行法律。
況且宋大哥是何等的英雄人物,又是押司,是宋朝法律的老手,怎麼可能被一個閻婆嚇得慌了手腳?
宋朝的皇帝會寫一些詔令,修訂法律,但不會修改《宋刑統》,所以《宋刑統》保留了一些不再實行的舊法律。
比如南宋的《慶元條法事類》就收集了很多皇帝的詔令法律。
《新水滸》閻婆惜
《水滸傳》的作者施耐庵,生活於元末明初,對宋朝法律有所了解,他寫的宋江受到的判決基本是符合北宋末年的實際法律的,但也有一些疏漏。
金國和元朝,是游牧民族入主中原,在社會政治上再次野蠻化。他們把大量俘虜當作奴隸,賤口奴婢再次盛行。
明朝雖然減少了元朝賤口奴婢的數量,但仍然保留了官奴婢。朱元璋規定勛貴、軍官、三品以上文官可擁有賤口奴婢,三品以下文官和平民不準擁有賤口奴婢。
洪武十七年(1384年),朱元璋下詔:
「令各處抄扎人口、家財就解本處衛分:成丁男子銅妻小收充軍役,其餘人口給軍官為奴」。
在明朝,因家人犯罪而株連罰沒的人,有相當一部分成為官奴婢,也就是賤口奴婢。
《紅樓夢》的背景是清朝初年,也存在大量賤口奴婢,主人打死奴婢根本不當回事。
這是元明清時代對宋朝的一個社會倒退。
1、宋江殺閻婆惜,按照當時真實的宋朝法律能判什麼刑?
不妨設定《水滸傳》宋江殺閻婆惜事件,發生在宋徽宗宣和年間。
閻婆惜看到了晁蓋寫給宋江的書信,以此敲詐勒索宋江。宋江一怒之下,用壓衣刀子殺了閻婆惜,燒掉書信毀滅罪證。
閻婆要到縣衙告狀,宋江趁唐牛兒打閻婆時溜走。
宋江憑藉自己的人脈關係,逃到江湖上躲避了幾年。
後來立皇太子大赦天下,宋江回家時被抓。
宋江自己是縣衙的押司,對法律相當熟悉,說:
我的罪犯又不該死,今已赦宥,必已減等。
鄆城縣的上級濟州府尹,判宋江脊杖二十,刺配江州牢城。
施耐庵是元末明初的人,對宋朝的法律雖有了解但不細緻,有一些小漏洞。
施耐庵
宋江說自己罪不該死,但實際上在宋徽宗宣和年間故意殺奴婢是可以判處死刑的。
所以要分析閻婆惜的身份到底是婢,還是妾。
「脊杖二十,刺配江州牢城」,相當於是流三千里,刺配勞役一年,是第一等的流刑。如果是罪不至死,那就應該判加役流,流三千里,勞役三年,加役流是絞刑的減刑,並不屬於流刑。
大赦減一等刑罰,宋江可以從加役流減到流三千里。
根據《宋刑統》的條目,宋江本來就應該判流三千里,《水滸傳》講的刑罰其實沒有給宋江減刑。
《宋刑統》:
以刃及故殺者,斬。
若殺妾者,只減凡人二等。
凡人就是普通人,用刀故意殺人,判斬刑。如果殺妾,減二等(斬、絞),應該是判處流三千里的流刑。
但是,我們在使用《宋刑統》時要注意,當前通行的《宋刑統》是一個殘本。宋朝的皇帝會不斷下發詔令,改變法律條文的實施,但是並不刪除《宋刑統》原來的條目。即使某一個刑法條目廢除了,也不會從《宋刑統》中刪除,目的是為了尊重舊法,方便後人比對參照。
宋徽宗
建中靖國元年(公元1101年),宋徽宗下達敕書:
「主毆人力、女使有愆犯,因決罰邂逅致死,若遇恩,品官、民庶之家,併合作雜犯。」
主人毆打有過錯的人力、女使(奴婢)致死,判處雜犯死罪。
這是宋徽宗剛當皇帝不久下的敕書,表明自己對待奴婢的仁政。但這條敕書並未寫進《宋刑統》,卻是北宋末年實行的法律條文。
雜犯是指雜犯死罪,即除十惡、故意殺人等罪以外非情節嚴重的死罪犯。
《宋刑統》釋雜犯:
「謂非上文十惡、故殺人、反逆緣坐、監守內奸、盜、略人、受財枉法中死罪者」。
這是宋徽宗考慮到主僕之間的名分關係,給予主人一定的法律特權,遇到大赦令,雜犯死罪可以減刑。
《宋大詔令集》卷二百十八記載:
「見禁罪人,除十惡並故殺、謀殺、劫殺、放火、持杖行劫、侵盜官物、偽造符印、合造毒藥、官典犯正枉法贓,依法實行外,應雜犯死罪,並斗殺死罪,並斗殺情理可憫者,並許從流。」
主人打死奴婢,屬於雜犯死罪,遇大赦可以減為流刑。
宋朝的大赦比較頻繁,生皇子,立皇太子、立貴妃都可以大赦。
至和二年(1055年),知諫院范鎮反對仁宗皇帝一年數赦:
臣聞古人有言曰,一歲再赦,好人喑啞。……京師及畿輔歲一赦,而去歲再赦,今歲三赦。
宋仁宗最極端時一年發布三次赦令。
宋仁宗
《夷堅志》支乙卷九記載《王瑜殺妾》:
江東兵馬鈐轄王瑜者,前後(殺妾)甚眾。慶元元年四月詔,削除籍編置朱崖,燕燕杖死於市,瑜至萬安軍死。
南宋官員王瑜殺妾,被判處流刑三千里。
宋江因殺妾閻婆惜被判流刑三千里,是很正常的。
2、北宋前期和中期的奴婢地位
唐朝的《唐律疏議》規定:
諸奴婢有罪,其主不請官司而殺者,杖一百。無罪而殺者,徒一年。
這裡奴婢指的是賤口奴婢,真的是跟牛等牲口無異。
但是,在唐朝中後期,隨著商品經濟的繁榮,賤口奴婢供不應求,社會上出現了僱傭奴婢。
宋朝開始時僱傭奴婢地位非常高,視同良人。
《續資治通鑒長編》卷三十以太宗淳化元年十月記載,錢若水斷的案子:
有富民家小女奴逃亡,不知所之,女奴父母訟於州,命錄事參軍鞫之。錄事嘗貸錢與富民不獲,乃劾富民父子數人共殺女奴,棄屍水中,遂失其屍,或為首謀,或從而加害,罪皆應死。富民不勝拷掠,自誣服。具獄上州官審覆,無反異,皆以為得實。若水獨疑之。留其獄,數日不決。錄事詣若水廳事,詬之曰:「若受富民錢,欲出其死罪耶?」若水笑謝曰:「今數人當死,豈不可少留,熟觀其獄詞耶?」……若水因密送女奴於知州,乃垂廉引女奴父母問曰:「汝今見女,識之乎?」對曰:「安有不識也!」即從廉中推出示之,父母泣曰:「是也。」乃引富民父子悉破械縱之,其人號泣不肯去,曰:「微使君賜,則某族滅矣。」
錢若水所斷案子中的小女奴是僱傭婢女。
主人殺害僱傭奴婢,以殺害良人對待,要抵命。
北宋初期,這戶富民的小女奴逃亡,富民一家被人誣告殺死奴婢,按法律要判處富民一家數口死刑。
天禧三年(1019年),宋真宗修改主殺奴婢必抵命的法律,改為減常人一等處置:
毆殺有過佣賃奴婢者,加毆殺部曲律一等;無故毆殺佣賃奴婢,減常人一等罪。常人相毆致死,依法當絞。
減常人一等,即處以流三千里刑。
宋真宗
新近發現的宋仁宗時期的《天聖令》:
諸家長在,子孫弟侄等不得輒以奴婢、六畜、田宅及余財物私自質舉及賣田宅(無質而舉者,亦准此)。其有家長遠令卑幼質舉賣者,皆檢於官司,得實,然後聽之。若不相本問,違而輒與及買者,物追還主。
《天聖令》規定奴婢仍可以當作財產買賣。
天聖七年(1029年)修成的令典《天聖令》,現存奴婢令文有25條,其中17條是廢棄不用的唐律,其餘8條是宋朝新定法令。
3、北宋末年宋徽宗時期,不再將逆犯家屬罰沒為官奴婢,賤口奴婢消失,整個南宋只存在典雇女婢,典雇奴婢是良人
宋徽宗雖然是北宋最大的昏君,但他為人並不暴虐,幾乎不濫殺無辜。相反,宋徽宗時期頗有幾件仁政和普惠福利制度,雖然這些仁政大多被官僚腐敗所扭曲。
宋徽宗時期,在全國各地推行建立的「居養院」、「安濟坊」、「漏澤園」,分別負責養孤獨老人(包括孤兒)、給貧民免費醫療、給貧民和路邊倒斃者免費安葬。
這是中國歷史上第一次全國範圍內實施的大規模福利政策。
前文所述,宋徽宗登基不久,就發布詔書,提高奴婢的社會、法律地位,主人毆打有過奴婢(人力、女使)致死,主人要判處雜犯死罪。宋徽宗相當於將奴婢的地位又提升到宋太宗時期的地位。
唐朝的《唐律疏議》規定,主人殺無罪奴婢,僅僅是徒一年,而且主人可以用金錢贖刑,相當於花錢就可以擺脫實際刑罰。
由於靖康之變,宋徽宗、宋欽宗兩朝的大量朝廷文件散失,現存的歷史文獻中,還沒有發現宋徽宗廢止官奴婢的詔書。
當然,也有可能宋徽宗並沒有發布廢止官奴婢的詔書,但根據現有資料,宋徽宗一朝並未有罰沒犯人家屬為官奴婢的記載。
北宋最後一次記載罰沒為官奴婢的,是宋徽宗之父宋神宗。
宋神宗
《續資治通鑒長編》記載,神宗熙寧四年(1071年),慶州叛兵家屬罰沒為官奴婢,「諸為奴婢者,男刺左手,女右手」。
此後,現存的宋朝史籍再也沒有記載罰沒為官奴婢的事件。
宋朝唯一合法的賤口奴婢來源是官奴婢,官奴婢可賣給私人,但仍然是官奴婢的身份。
大約在宋徽宗時期,不再罰沒為官奴婢,官奴婢自然消亡。
從而在北宋末年開始不再有賤口奴婢。
良人奴婢和主人的契約關係,僱傭期兩年以上,還是有主僕名分,是古代封建宗法主義的殘餘。良人奴婢和主人仍然是不完全平等的。
南宋開禧三年(1207年),吳璘後代吳曦叛宋降被誅。
吏部尚書兼給事中陸峻說:
「竊詳反逆罪,父、子年十六已上皆絞,伯叔父、兄弟之子合流三千里,自有正條外。所有十五以下及母、女、妻、妾、子妻妾、祖孫、兄弟、姊妹,敕無罪名,律止沒官。比之伯叔父、兄弟之子,服屬尤近即顯。沒官重於流三千里。蓋緣坐官,雖貸而不死,世為奴婢,律比畜產。此法雖存而不見於用,其母、女、妻、妾、子妻妾、祖孫、兄弟、姊妹,合於流罪上議刑。」
陸峻說,謀逆犯人家屬沒為官奴婢,雖然存在於《宋刑統》中,而不見使用。
也就是說官奴婢的法律條文已經長期不見使用,也從側面說明宋徽宗時期就不再罰沒官奴婢了。
南宋初年雖然有「各州每年開收編配、羈管、奴婢人及斷過編配之數,各置籍」的規定。南宋《慶元條法事類》載:「諸州刺面、不刺面配軍,編管、羈管人及奴婢,每半年一具開收見管並本州編配過久(人)數,依式造冊,限六十日供申尚書刑部(收管奴婢,編配到兩地供輸及蕃部溪洞人,依式先次供申)。」雖然文告裡面還有官奴婢,只不過是繼承北宋舊文格式,並沒有實際的官奴婢。
宋徽宗宣和年間,牽連百萬人口的方臘起義,未見有罰沒為官奴婢的記載。
方臘
建炎三年(1129年),苗傅、劉正彥的兵變,未見其家屬被籍沒為官奴婢的記載。
紹興十一年(1141年),岳飛和張憲的家屬也沒有籍沒為官奴婢,只是流放。
所以,北宋末年,宋江也不可能買到官奴婢為妾,閻婆惜是良人。
4、宋朝妾、婢地位的消長
唐朝時期,妾、婢的社會地位是相差很大的。妾雖然可以買賣,卻是良人。唐朝的奴婢則是賤口,有子之婢經放良之後才可以為妾。
《唐律疏議》的戶婚律載:
以婢為妾者,徒一年半。
隨著北宋末年賤口奴婢的消失,來源都是良人的奴婢社會地位相應提高。
南宋《慶元條法事類》載:
女使……曾經有子以妾論。
與主人生子的婢女,在法律地位上和妾相等。
婢女的人身生命權,因為受家族同居法影響小,在一定程度上高於妾。
宋徽宗的詔書規定,主人打死婢女要判處雜犯死刑,因為婢女是良人。
《夷堅志》記載了趙良臣的一件事,趙良臣在路上,遇到一個無家可歸的女子,就把她帶回家,對妻子說:
適過田間,見一女無所歸,偶與偕來。吾家正乏使,可以婢妾蓄也。
可見,宋朝人對妾婢多混同對待。
南宋周密寫的《癸辛雜識》記載了高炳如「親手與其妾銀花一紙」書,銀花剛開始是僱傭的婢女,每月工錢是一斛米,摺合160文銅錢。銀花勤勞細心,還會唱歌,甚得主人歡心,就被收為侍妾,名分上是婢女,實際上同妾。銀花的合同延期到十一年,雇價上漲到每年100貫,工資相當於漲了五十倍。
宋朝婢女伏事未滿二周年,則完全被當作良人對待,滿二周年後,以家族同居法主僕名分對待。
所以宋朝的妾、婢分三種情況:
一、純粹是妾,不幹婢女的雜活,法律上以妾對待;
二、侍妾,即是妾又是婢女,法律上以妾對待;
三、純粹是婢,不是妾,法律上以良人對待,滿二年後以家族同居法對待。
《水滸傳》講閻婆惜拿住晁蓋給宋江的書信,要挾宋江道:
「第一件,你可從今日便將原典我的文書來還我,再寫一紙任從我改嫁張三,並不敢再來爭執的文書。」
說明閻婆惜是宋江典買的侍妾,一方面是宋江的婢女,一方面和宋江是妾的關係。所以閻婆惜要宋江解除這兩種關係。
5、宋朝奴婢和妾的主要來源
宋朝法律嚴禁掠買人口為奴婢,違犯者絞。
北宋前期和中期,唯一合法的賤口奴婢是官奴婢,來源是逆反罪人的家屬。
宋神宗熙寧四年,慶州兵變,叛兵家屬應沒官為奴婢者,配江南路、兩浙路、福建路為奴。
私人可以從官府購買官奴婢,也可以轉賣官奴婢,但要到官府登記。
宋朝的良人奴婢的來源是典買和僱傭。
從北宋立國,就有大量良人被典買和僱傭為婢女,到宋徽宗時,官奴婢消失,所有的合法婢女都是良人。
雖然非法掠買人口為奴婢的在兩宋一直存在,但直至今日還是有拐賣人口者,君不見前些年的黑窯廠奴工。
典身,是一次性支付報酬。
僱傭,是分期支付報酬。
無論是典身奴婢還是僱傭奴婢,在宋朝都是要規定期限的,所以奴婢的良人身份並沒有喪失。
所謂的典賣不是絕賣,絕賣是賣掉所有權,典賣只是賣掉使用權。典身奴婢的良人身份所有權仍然在本人手裡。
典身可以到了期限後贖身,贖買的只是人身使用權。
宋朝的妾主要是典買。妾是一種固定的非正式婚姻關係,所以不存在僱傭。
閻婆惜是宋江典買的侍妾。
宋江買閻婆惜總共花了多少銀子?
《水滸傳》並未給出具體的數目。宋江給了閻婆十兩銀子用於閻老的喪葬,這十兩銀子算在典買的費用里,可能又加了幾十兩銀子。
宋朝的民間交易多用銅錢,很少用銀子的。
北宋末年到南宋初年,妾的典價一般在五十貫到一百貫之間,通常是七十貫。(一兩銀子兌換2-3貫銅錢)
6、最後再看宋江殺閻婆惜的合理判決
閻婆惜是宋江典買的妾,不是典買的奴婢。
雖然妾的地位高於奴婢,但主人殺奴婢要被判死刑,殺妾卻不一定要判死刑。
宋朝奴婢的地位提高,相當於妾的地位就邊緣化了。
宋朝還有家庭同居法。
家庭同居法,是宗法關係在法律中的體現,比如父親殺死不孝順的兒子,是不被起訴的。丈夫殺妾,僅僅是比普通人降二等罪。
《水滸傳》
宋江被閻婆扯到縣衙,如果當庭審判,宋江應被判處流三千里,決脊杖二十,配役一年。
所以在《水滸傳》中,宋江自知罪不致死。施耐庵這一點寫對了。
但是朝廷在大赦後,流刑罪減一等,宋江此時被捕,應被判處流二千五百里,決脊杖十八,配役一年。
施耐庵仍然寫宋江決脊杖二十,這一點就不對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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